第75557894号“甪端才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改华
  委托代理人:重庆彬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改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57894号“甪端才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甪端才子”指定使用在第42类“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研究”等服务上。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衬衫”商品上的“才子TRIES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7894号“甪端才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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