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90316号“小神龙 XIAOSHENLO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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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流市建宝玉莲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流市建宝玉莲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990316号“小神龙 XIAOSHENL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神龙 XIAOSHENLONG”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2号“龙”、第14005180号“极品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0316号“小神龙 XIAOSHENLO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