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707147号“凯融粵和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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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佛山市硕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财智互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凯悦国际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硕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68707147号“凯融粵和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融粤和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3660号、第7511341号、第11028915号“凯悦”、第769941号、第7746607号“HYATT及图”、第769942号“HYATT”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旅馆及附属餐馆经营业”、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795092号“凯悦”、第27795093号“HYATT”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店”服务上的“凯悦”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07147号“凯融粵和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