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04304号“金茉艾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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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艾美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金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衡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美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金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衡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204304号“金茉艾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茉艾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 艾美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第9284660号“艾美”、第9242182号“艾美LE MERIDIEN AI MEI”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工商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策划”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艾美”,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北京金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第62469200号“金茉”、第70255247号“金茉”、第60126579号“金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巾;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第10类“眼部按摩仪;医用熏蒸设备;按摩器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第62466535号“金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04304号“金茉艾美”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商业信息;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策划”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