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92247号“AMA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帕可若斯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州沃饮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帕可若斯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沃饮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92247号“AMA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AN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花草口味的茶饮料;红茶饮料;绿茶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01701号“AMA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2247号“AMA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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