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39683号“R ADIESS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梅尔茨北美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雅美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版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尔茨北美公司、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对被异议人海雅美实验室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239683号“R ADIESS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 ADIESS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无菌敷料;能吸附的填塞物;医用敷料;医用填料”。   异议人梅尔茨北美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7703号“RADIESSE”商标、第19094993号“RADIESS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整容修复增长治疗用医药制剂;用于替代整形手术和体内组织增长治疗的不致引起排斥的医用凝胶注射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梅尔茨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资公司引证其关联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3320832号“RADIESS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为异议人关联公司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39683号“R ADIESS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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