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37225号“褡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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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友奈帝德(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顺德府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友奈帝德(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顺德府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037225号“褡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褡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酒;药茶;减肥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86464号、第8273449号、第8286504号、第8286571号“褡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罐装水果;葡萄干;蛋”、第30类“咖啡;茶;冰糖”、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果汁”、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37225号“褡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