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31604号“欧巷动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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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皇岛嘉佰伦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东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秦皇岛嘉佰伦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31604号“欧巷动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巷动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70214号“动力火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鸡尾酒;果酒(含酒精)”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能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31604号“欧巷动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