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25147号“华源精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华源精承中医药研究院
  异议人安徽华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华源精承中医药研究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925147号“华源精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源精承”指定使用于第5类“减肥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10549号“华源医药CWGC及图”商标、第1785693号“华源CWGC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华源”,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25147号“华源精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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