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3936号“喜见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沈阳见喜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见喜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23936号“喜见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见喜”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加工过的蔬菜;蛋;水果蜜饯;食用油;水果罐头;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40688号“喜中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腌腊肉;鱼制食品;肉罐头;冷冻水果;腌制蔬菜;蛋;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40685号“喜又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牛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3936号“喜见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