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7342号“草原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令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令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67342号“草原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草原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因被异议商标为普通字体的汉字,就其文字本身而言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7342号“草原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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