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268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希沃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希沃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1268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3类“果汁吧;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66040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268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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