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63261号“燕之苑YANZHI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1-2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8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市锋晴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市锋晴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963261号“燕之苑YANZHI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燕之苑YANZHIYU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黄酒;开胃酒;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1493号、第14676945号“燕之屋”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食用鸟窝”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食用鸟窝”商品上的第3311493号“燕之屋”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关联性不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63261号“燕之苑YANZHI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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