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31029号“BIR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1-2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8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故乡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伯奇咖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异议人故乡食品公司对被异议人伯奇咖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631029号“BIR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IR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西米;谷类制品;谷粉;面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27209A号“BIRCH BENDER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薄烤饼用混合粉;制华夫饼用混合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含有“BIRCH”,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31029号“BIR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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