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51950号“小蜜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万顺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东振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顺菊对被异议人北京京东振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23251950号“小蜜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蜜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提供营销报告;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251950号“小蜜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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