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0056号“安信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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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夺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安信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御(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夺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安信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50056号“安信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信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216632号“安信成”、第61153506号“安信融”、第52324111A号“安信汇”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第42类“测量;气象信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0056号“安信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