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11988号“K2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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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K2运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威海玉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K2运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威海玉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1811988号“K2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2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754号“K2及图”、第3042364号“K2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或高度关联,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11988号“K2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