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0932号“果然多小贝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徐志光
  委托代理人:临沂博纳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晁国涛
  异议人果然多(深圳)玩具食品有限公司、徐志光对被异议人晁国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70932号“果然多小贝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然多小贝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糖果;果冻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025010号、第39979456号“果然多糖玩”、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0161543号“果然多”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糖;巧克力酱;果汁刨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0932号“果然多小贝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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