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9160号“东为一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浩强
  异议人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浩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9160号“东为一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为一财”指定使用于第45类“商标监控(法律服务);商标代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15037号、第8315196号“1 财YICAI”、第18708456号“DT.一财”、第23065060号、第23065372号“一财全球”、第16862295号、第7519281号“第一财经”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会计”、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培训;娱乐”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9160号“东为一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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