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71389号“探探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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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明
异议人探探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471389号“探探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探探虫”指定使用于第7类“渔用增氧机”、第11类“空中运载工具用照明设备”、第20类“椅子(座椅)”、第21类“捕虫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异议人于第7类、第11类、第20类、第21类、第31类商品上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714008号、第67682546号、第15287847号“探探”、第54599830号“探探牵手”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兽医用药”、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1389号“探探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