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2107号“和平益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津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中微微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津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中微微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52107号“和平益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平益牛”指定使用于第5类“膳食纤维;含药物的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18097号“和平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和平”,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新药成药”商品上的“和平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该商标文字“和平”,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该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2107号“和平益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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