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6051号“LJROBOT SEGWA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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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赛格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领俊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格威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领俊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6051号“LJROBOT SEGW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JROBOT SEGWAY”指定使用在第12类“自动驾驶送货机器人;自动导向(无人驾驶)材料搬运车;无人搬运车”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71505号“SEGWA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SEGWAY”,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6051号“LJROBOT SEGWA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