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64636号“皇力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4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士万象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铭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士万象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564636号“皇力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力士”指定使用于第1类“海藻(肥料);肥料;复合肥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02066号“力士”、第11117244号“大力士”、第29189586号“雅力士”、第39507739号“邦力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硅胶;干冰(二氧化碳);未加工合成树脂;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4636号“皇力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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