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49052号“抖迎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2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地猫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地猫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49052号“抖迎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迎迎”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79591号“抖及图”、第47706989号“抖音DOUYIN”、第29287623号“非常抖”、第58912861号“抖品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9052号“抖迎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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