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33618号“JOY BY MOD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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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制定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滴(上海)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制定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魔滴(上海)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333618号“JOY BY MO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Y BY MODI”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无菌罩布(外科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48271号“MOTIVA”、第55680077号“MOTIVA及图”、在先申请的第65830618号“MOTIVA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外科仪器和器械;可生物降解的骨固定植入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33618号“JOY BY MO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