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83133号“SANYI COFFE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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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南宁纯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南宁纯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1583133号“SANYI COFF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YI COFFEE”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3724号“SANY”、第10296025号“ISAN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SANYI”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83133号“SANYI COFFE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