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19400号“妈妈荣耀”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冠辰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冠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419400号“妈妈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妈妈荣耀”指定使用于第1类“酒精”、第2类“染料”、第4类“润滑油”、第6类“钢管”、第7类“农业机械”、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第9类“计数器;学习机;宠物用太阳镜”、第11类“灯;烤面包机;个人用电风扇”、第12类“自行车;婴儿车;摄影无人机”、第13类“信号枪”、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包;手表”、第15类“口琴”、第16类“卸妆用薄纸”、第17类“乳胶(天然胶)”、第18类“背包;伞;宠物服装”、第19类“木材”、第20类“婴儿床”、第22类“洗衣用网袋”、第23类“麻线和纱”、第26类“花边”、第27类“地毯”、第29类“肉”、第30类“咖啡”、第31类“树木”、第32类“啤酒”、第33类“葡萄酒”、第34类“烟草”、第36类“担保”、第37类“建筑”、第38类“无线电广播”、第39类“货物发运”、第40类“研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第42类“室内设计;艺术品鉴定;技术项目研究”、第43类“餐厅”、第44类“医疗护理”、第45类“家务服务”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于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14类、第18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对其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38252号、第30965126A号、第30965128A号、第21674031号、第44031035号、第58378479号、第61777309号、第50303392号、第66519705号、第59912944号、第37509433号“荣耀”、第44065870号“荣耀亲选”、先注册的第66400213号、第67058036号“荣耀”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步器;智能摄像机;太阳镜”、第11类“路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头发用吹风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婴儿车;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包;手表”、第18类“背包;伞;宠物帽子”、第42类“室内设计;艺术品鉴定;技术研究”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荣耀”,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数器;婴儿秤;学习机;非医用防护面罩;太阳镜;眼镜;婴儿监控器;牙齿保护器;电炊具;烤面包机;空气炸锅;电豆浆机;个人用电风扇;USB供电的暖手器;非医用电热毯;USB供电的加热杯垫;灯;奶瓶用电加热器;婴儿车;平卧式婴儿车;婴儿车专用包;宠物推车;自行车;机动自行车;自平衡车;摄影无人机;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婴儿车专用蚊帐;首饰包;首饰盒;珠宝首饰;钟;表用礼品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用礼品盒;电子万年台历;闹钟;手表;婴儿背袋;背包;行李箱;书包;伞;牵引动物用皮索;宠物服装;非专用化妆包;携带婴儿用背包;旅行用具(皮件);技术项目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室内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包装设计;产品原型设计;艺术品鉴定”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荣耀”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19400号“妈妈荣耀”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计数器;婴儿秤;学习机;非医用防护面罩;太阳镜;眼镜;婴儿监控器;牙齿保护器;电炊具;烤面包机;空气炸锅;电豆浆机;个人用电风扇;USB供电的暖手器;非医用电热毯;USB供电的加热杯垫;灯;奶瓶用电加热器;婴儿车;平卧式婴儿车;婴儿车专用包;宠物推车;自行车;机动自行车;自平衡车;摄影无人机;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婴儿车专用蚊帐;首饰包;首饰盒;珠宝首饰;钟;表用礼品盒;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用礼品盒;电子万年台历;闹钟;手表;婴儿背袋;背包;行李箱;书包;伞;牵引动物用皮索;宠物服装;非专用化妆包;携带婴儿用背包;旅行用具(皮件);技术项目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室内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包装设计;产品原型设计;艺术品鉴定”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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