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8838号“张沉华藕爹爹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品策(武汉)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沉华
  异议人品策(武汉)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沉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18838号“张沉华藕爹爹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沉华藕爹爹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3296876号“藕爹爹”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藕爹爹”,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8838号“张沉华藕爹爹及图”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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