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21926号“张沉华藕爹爹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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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品策(武汉)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沉华
异议人品策(武汉)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沉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21926号“张沉华藕爹爹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沉华藕爹爹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中餐厅;快餐馆;外卖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467982号“藕爹爹”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餐厅;快餐馆;外卖餐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提供临时住宿;茶馆;提供会议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藕爹爹”,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服务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1926号“张沉华藕爹爹及图”商标在“中餐厅;快餐馆;外卖餐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提供临时住宿;茶馆;提供会议室”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