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8218号“ECHO ORL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星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星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18218号“ECHO OR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CHO ORLA”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34136号、第64938728号“ECHO”、第68958023号“ECHO SHOW”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ECHO”,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8218号“ECHO ORL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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