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5096号“春风古井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共同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亮
  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55096号“春风古井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春风古井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5099号“古井”、第18660538号“古井”、第20876009号“古井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古井”,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5096号“春风古井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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