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53607号“酒上优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酒悦优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予权信知识产权代理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庆玲
  异议人上海酒悦优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庆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3853607号“酒上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酒上优品”,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25420号“酒悦优品茗酒仓”、第69527314号“酒悦优品名酒仓”、第67697277号“酒乐优品”、第58693503号“酒悦酩品”、第57733841号“酒悦优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53607号“酒上优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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