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39495号“金色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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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京国
委托代理人:临沂志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梦牌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赵京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539495号“金色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色梦”指定使用于第19类“石膏板;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19531号、第51690633A号“梦牌M”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非金属天花板”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39495号“金色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