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12331号“太平清瓷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6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庆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312331号“太平清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平清瓷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黄酒;高粱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779066号、第36765663号“青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烈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2331号“太平清瓷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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