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63882号“和之禾曼 HZHIHE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1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之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奥姿依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之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奥姿依时尚服饰研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63882号“和之禾曼 HZHIHE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和之禾曼 HZHIHE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长皮毛围巾(披肩);衬衫”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09466号、第11156811号、第11642987号“之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围巾”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3882号“和之禾曼 HZHIHE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