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251256号“荧格YINGG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科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荧格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格(阳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荧格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1251256号“荧格YING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荧格YINGGE”指定使用于第7类“发电机;离心泵”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077036号“英格ENGGA”、第49306970号“英格”、第58603662号“英格阳光”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水轮机”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51256号“荧格YING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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