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41262号“梦加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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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进联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思岑
异议人日加满饮品(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思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41262号“梦加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加满”指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去污剂;香精油;熏香制剂(香料);香水;化妆品;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熏香;空气芳香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3000号“日加满及图”、第53999445号、第54826645号、第5703420号、第10061596号、第10061710号“日加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矿物质食品补充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第29类“肉;鱼制食品”、第30类“食用王浆;螺旋藻;非医用营养液”、第31类“圣诞树;燕麦;啤酒花”、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日本米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41262号“梦加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