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39049号“动画盯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威视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威视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539049号“动画盯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动画盯盯”指定使用在第42类“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497722号“钉钉”、第40912621号“专属钉钉”、第52315462号“钉钉未来”、第53312261号“钉钉数智”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研究;云计算”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第14653064号、第14653062号、第14653060号、第14653057号“钉钉”商标,但异议人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9049号“动画盯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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