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28046号“柒衫柒”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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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俊杰
异议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俊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28046号“柒衫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柒衫柒”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65045号“柒牌SEVEN7”、第12212099号“柒牌”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3880号“柒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复印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柒”,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8046号“柒衫柒”商标在“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复印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