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3151号“雪暖鹰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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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常熟市雪暖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洋
异议人常熟市雪暖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73151号“雪暖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暖鹰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雪地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12795号“雪暖”、第8286053号“雪中暖XUEZHONGNUAN”、第10384703号“雪冬暖XUEDONGNU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的第1212795号“雪暖”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3151号“雪暖鹰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