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5241号“IATUP JUN MO PAN OUTDOO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甲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甲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595241号“IATUP JUN MO PAN OUTDOO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ATUP JUN MO PAN OUTDOOR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37号、第12093355号“骆驼牌及图”、第3432978号、第3619862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皮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主体形象、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5241号“IATUP JUN MO PAN OUTDOO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