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3011号“觅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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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83011号“觅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觅蚁”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71801号“蚁校”、第66692455号“蚁鉴”、第67154143号“智能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蚂蚁金服”、“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3011号“觅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