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65819号“快益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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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科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科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765819号“快益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益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涂刷机;上浆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71826号“快益点 SERVICE EXP.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65819号“快益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