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8119号“家家喜盈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喜盈门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08119号“家家喜盈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家家喜盈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电子挂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3683号“喜盈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报警器;眼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喜盈门”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8119号“家家喜盈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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