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57611号“艾沙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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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7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57611号“艾沙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沙达”指定使用于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医药制剂;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0554号“艾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医药制剂;人用药”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7611号“艾沙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