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0519号“享淘物 JOYTAOWUL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敏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敏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870519号“享淘物 JOYTAOWU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享淘物 JOYTAOWU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55924号“淘宝屋”、第26627384号“淘”、第37949893号“淘宝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包装设计;云计算”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697337号“享淘”、第8769596号“享淘 ENJOY TAO 及图”、第14522780号“淘享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室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信息技术咨询;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0519号“享淘物 JOYTAOWUL及图”商标在“室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信息技术咨询;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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