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87376号“欧倍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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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勃林格殷格翰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朗龙百货店
异议人勃林格殷格翰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朗龙百货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387376号“欧倍宁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倍宁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贴剂;医用药物;医药制剂;减肥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10308号“欧唐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87376号“欧倍宁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