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30712号“倍曲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进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30712号“倍曲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曲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化学药物制剂;中药成药;贴剂;维生素制剂;人用药;疫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61820号“倍利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0712号“倍曲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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