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4402号“SMF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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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祎宸时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锐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雨德
异议人祎宸时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雨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84402号“SMF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MFQ”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服装制作;布料剪裁”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7713340号“SMFK”商标在第18类上的申请注册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异议人引证的第32266162号“SMFK”商标在第35类上的申请注册已被我局在注册审查程序驳回,因此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266162号、第27137705号、第33419284号“SMF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14类“珠宝首饰;珍珠(珠宝)”等、第25类“服装;鞋”等、第26类“花边饰品;衣服装饰品”等、第42类“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4402号“SMF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