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5072号“NKDN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通纳科达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金持
异议人南通纳科达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金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25072号“NKD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KDN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农业用塑料膜;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76571号“NKD”、第54467224号“NKD PPFILM”、第54489112号“NKD PPFIL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农业用塑料膜;窗户用防强光薄膜(染色膜)”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5072号“NKDN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